南方財經記者馬嘉璐 廣州報道
最新出臺的國家文件直面數字政府建設中存在的“數據孤島”難題。
6月3日,《政務數據共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對推動構建政務數據共享的基本制度框架進行系統設計,首次從國家層面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了政務數據共享的體制、路徑、規則、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為政務數據的高效流通提供法治保障。《條例》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國政務數據共享制度建設已走過二十多年的歷程。專家指出,《條例》不僅是對傳統治理模式的系統性革新,更是面向數字文明時代政府治理現代化的主動布局,對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務服務效能、全面建設數字政府意義深遠。
理順流程機制破除“數據孤島”
此前,各政府部門之間的政務數據共享活動一定程度上存在機制不完善、供需對接不充分、責任邊界不清、多頭治理等問題,阻礙了政務數據價值的高效利用。對此,《條例》通過八章43條內容,對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總體要求、管理體制、目錄管理、共享使用要求、平臺支撐、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明確,為破除“數據孤島”、“數據煙囪”,以及全面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和服務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條例》明確了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數據提供部門、數據需求部門等不同主體在政務數據共享活動中的職責定位,理順了工作流程機制。《條例》還提出,對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并按照共享屬性將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
此外,針對當前實踐中存在的數據重復收集、政務數據回流難等問題,《條例》提出,可以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復收集;要及時、完整回流下級政府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不得設置額外的限制條件。清華大學計算社會科學與國家治理實驗室執行主任、教授孟慶國撰文指出,這些細致、明確的要求彌合了以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的“模糊地帶”,降低了共享工作中的“不確定性”,減少了“扯皮”的可能,能夠有效提升政務數據供給效率。
南財數據團隊根據《政務數據共享條例》匯總整理
以行政法規形式向全國推廣落實
今年,數字中國建設已經進入第十個年頭。《數字中國發展報告2024年》透露,近5年來,各地區政務服務平臺數據共享累計超過5400億次,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累計超108億次,政務大數據體系正在加快形成。
國家已出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等多項政策文件,對建設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促進政務數據共享利用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在實踐層面,許多部門、地方探索積累了一批成熟的經驗。比如,打破政務數據層級壁壘,商務部2024年向地方推送商務領域政務數據超480萬條,制發電子證照108萬份;吉林、河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地政務數據向上匯聚到各市州及省直部門,向下回流到各鄉鎮,加快推進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數字政府與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馬顏昕分析,目前,已有浙江、江蘇、廣東等地試行政務數據統一目錄管理等機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條例》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成熟經驗加以確認,將有助于這些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落實。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要求,政府部門通過共享獲得政務數據的,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以及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將獲得的政務數據提供給第三方;確需擴大使用范圍、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給第三方的,應當經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同意。馬顏昕指出,政務數據共享強調的是行政體制內部的數據共享,與面向行政體制外部的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是不同的兩個框架,相比之下流通性要求更強。實際中,一些地方存在獲得共享數據后直接對外開發利用的情況,可能會造成安全隱患。依據《條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如果要對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提供給第三方進行開發利用,需要先獲得數源部門的同意。此時,面向體制內部的政務數據共享與面向體制外部的公共數據價值開發之間就可能產生一定的聯系。